112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4 題 · 單選 · 2 分

依法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驗光人員死亡者,應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2. B辦理停業者,應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3. C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正解 ✓
  4. D辦理歇業者,應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4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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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停業、歇業、死亡與變更執業處所時,各自應辦理的程序與受理機關。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同法第 7 條第 1 項關於執業之規定,也就是要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重新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而不是「三十日內報請核准變更登記」。三十日內報請核准變更登記,是驗光所登記事項變更的程序(《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3 項)。(C) 把驗光所的規定套到驗光人員身上,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2. (B)

    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時,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應準用執業登記規定重新申請執業登記(《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7 條第 1 項);「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是驗光所登記事項變更的規定(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主體與程序都不對。另外,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才是「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用的是「備查」不是「核准」。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歇業時,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記憶點

停業「發還」執照、歇業「收回」執照、死亡「註銷」執照;換地方執業等於重新登記。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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