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生公會理監事職務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B理監事任期為三年
- C理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D理監事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2 題(場次代碼 113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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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生公會理事、監事的任期、連選連任比例、理事長連任次數,以及全國聯合會理監事當選資格。
正解理由
驗光生公會的組織準用驗光師公會規定(《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選項 (D) 把連選連任比例寫成「三分之二」,與法定的二分之一不符,是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與《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相符。
- (B)
正確。理監事任期為三年,與《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相符。
-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也就是全國聯合會選理監事時,候選範圍不侷限於地方公會派來的代表;選項敘述與此規定一致。
- (D)
錯誤。連選連任者的比例上限是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二,應改為「理監事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記憶點
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任不過半、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