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下列那些情形不罰?①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在驗光人員法實行後五年內仍於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從事驗光業務 ②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驗光師指示下為之 ③視光系已畢業三年之實習生在驗光師指導下執行驗光業務
- A僅①②
- B僅②③
- C僅①③正解 ✓
- D①②③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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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的處罰,及其免罰情形(本文但書與過渡條款)。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本文對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書列兩種不罰:一是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二是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另有《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的過渡規定:符合特種考試資格且曾應特種考試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依同法第 43 條處罰。逐項對照後,①③不罰、②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包含②,而②的指示者應為醫師而非驗光師。
- (B)
錯。包含②,同上;且漏掉了屬於不罰的①。
- (C)
正確。①③都屬不罰情形,②不符,組合與判定一致。
- (D)
錯。把②也列入,②的指示者不符《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
記憶點
學生與畢業生看醫師或驗光師「指導」,視力表量測與護理人員看醫師「指示」;特考過渡免罰十年。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