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特考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1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人員法規定,符合第 56 條第 1、2、4 項,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該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該法公布施行起最多幾年內免依第 43 條處罰?

  1. A10 年正解 ✓
  2. B5年
  3. C15 年
  4. D3年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1 題(場次代碼 107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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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曾應特種考試者的免罰過渡期間長度。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符合特考應考資格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在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依同法第 43 條處罰。《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5 項再規定十年期滿之翌日起,該公司(商號)由登記機關廢止相關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與《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十年內免依處罰」相符。

  2. (B)

    錯誤。5 年是《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的舉辦期間,不是免罰期間。應改為 10 年。

  3. (C)

    錯誤。條文中並沒有 15 年的過渡期間規定。應改為 10 年。

  4. (D)

    錯誤。3 年是《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應特種考試所需「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的從業年資門檻,屬應考資格,不是免罰期間。應改為 10 年。

記憶點

特考五年辦五次,從業滿三年可報考,曾應考者十年免罰。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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