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特考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師特種考試應考人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應此一考試?

  1. A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正解 ✓
  2. B曾受驗光人員停業處分者
  3. C曾受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者
  4. D曾受驗光人員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場次代碼 107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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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的消極資格,以及「廢止證書」與「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在效果上的根本差異。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這是永久性的消極資格:既然依法不能再當驗光人員,就沒有讓他再透過考試取得驗光師資格的道理,因此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其餘選項的處分只影響特定期間或特定執照,並未剝奪驗光人員身分,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廢止驗光人員證書是剝奪身分的處分,依《驗光人員法》第 6 條不得充驗光人員,自然也不得應考取得此一資格。

  2. (B)

    錯誤。停業處分依《驗光人員法》第 45 條、第 47 條第 1 項等是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暫時性處分,期滿即可恢復執業,並不影響驗光人員資格,也不構成不得應考的事由。

  3. (C)

    錯誤。廢止執業執照只影響執業登記;依《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經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屬有期限的限制,驗光人員證書仍然存在,不構成不得應考的事由。

  4. (D)

    錯誤。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依《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的效果是廢止其執業執照,而不是直接廢止證書;行為本身不是不得應考的事由,只有後續若真被廢止證書,才會落入(同法第 6 條)的範圍。

記憶點

只有「廢止證書」會讓人永遠當不了驗光人員,停業、廢執照都不會。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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