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符合驗光人員法中所稱的低視力者?
- A優眼視野檢查,平均缺損為 15 dB 者
- B優眼視力為 0.4,另眼視力為 0.04 者
- C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為 0.1 者正解 ✓
- D優眼視野檢查,平均缺損為 20 dB 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7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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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師業務範圍中的「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以及施行細則如何界定「低視力者」——不是由驗光人員自行判斷,而是借用身心障礙鑑定的視覺功能障礙程度。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把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列為驗光師的業務;《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再界定所稱低視力者,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所定附表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1 以上者。因此判斷某人是不是低視力者,要看他的視力或視野檢查結果是否達到該附表視覺功能障礙程度 1 的基準;附表的鑑定向度同時涵蓋視力與視野,任一向度達到基準即屬之。
各選項的具體門檻數值規定在該附表內,依考選部公告答案,(C) 優眼視力 0.3、另眼視力 0.1 的組合未達障礙程度 1,不符合低視力者的定義,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符合。本選項以視野向度判定,優眼視野平均缺損 15 dB,依公告答案已達附表障礙程度 1 的視野基準,屬低視力者。
- (B)
符合。視力向度看的是兩眼的組合,不是只看優眼:本選項優眼 0.4 不算很差,但另眼 0.04 已明顯不良,兩眼合併判定後達到障礙程度 1,屬低視力者。
- (C)
不符合,為本題答案。優眼 0.3、另眼 0.1,兩眼組合未達附表障礙程度 1 的視力基準,題目也沒有視野資料可改以視野判定,因此不是施行細則所稱的低視力者。
- (D)
符合。優眼視野平均缺損 20 dB,缺損程度比 (A) 更大,同樣以視野向度達到障礙程度 1,屬低視力者。
記憶點
低視力者=身心障礙鑑定的視覺功能障礙程度 1 以上;視力看兩眼組合、視野看平均缺損,兩個向度都要會判。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