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及驗光人員之執行業務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③對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④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應妥為保管,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A①③④
- B僅①③
- C僅③④正解 ✓
- D僅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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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製作紀錄、提供驗光結果報告」義務與驗光所「紀錄、照會單或醫囑單保存」義務的內容,以及兩者共同適用的罰鍰級距。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同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罰則集中在《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驗光人員違反製作紀錄、提供報告、簽章義務,以及驗光所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都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逐項核對後只有③④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①③④:錯誤,①的罰鍰級距錯誤,不應列入。
- (B)
僅①③:錯誤,①的罰鍰級距錯誤,且漏列正確的④。
- (C)
僅③④:正確,恰好是兩個義務與罰則都相符的列舉項。
- (D)
僅④:錯誤,漏列正確的③。
記憶點
紀錄類義務(做紀錄、給報告、簽章、保存三年)不論是驗光人員或驗光所違反,罰鍰都是一萬至五萬。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