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之規定,雇主合法的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此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 A1年
- B2年正解 ✓
- C3年
- D5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8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勞動基準法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期間上限。
正解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雇主即使合法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期間上限仍是二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一年在二年的範圍內,雙方可以如此約定,但它只是約定得較短,不是法定的最長期間;題目問的是法律容許的上限,應為二年。
- (B)
正確。與《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4 項的期間上限一致。
- (C)
錯誤。三年超過上限,即使約定了,也會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4 項縮短為二年。
- (D)
錯誤。五年同樣超過上限,會被縮短為二年。容易混淆的五年出現在《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第 2 項,那是雇主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的期間,與競業禁止無關。
記憶點
離職競業禁止最長二年,超過就砍成二年,不是整個無效。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