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有關驗光業務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至少保存七年 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得製作紀錄 ③未製作紀錄最高可處五萬元罰鍰 ④不得無故洩漏
- A僅①③
- B僅②④
- C僅③④正解 ✓
- D②③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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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業務紀錄的製作義務、保存年限、罰則與保密義務,分別散在驗光人員法的不同條文,要逐項對照。
正解理由
逐項判斷:①《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不是七年,錯誤。②《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屬強制義務,選項寫「得」製作,錯誤。③未製作紀錄者依《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最高即為五萬元,正確。④《驗光人員法》第 2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紀錄中的資料屬之,正確。正確者為③④,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僅①③:①的保存年限錯誤,組合不成立。
- (B)
僅②④:②把強制義務寫成「得」,組合不成立。
- (C)
僅③④:兩項皆正確且涵蓋全部正確項,為正解。
- (D)
②③④:③④正確,但多含了錯誤的②,組合不成立。
記憶點
驗光紀錄「應製作、保存至少三年、未製作罰一萬到五萬、內容要保密」;七年是醫院病歷。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