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如有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A二十日
- B三十日正解 ✓
- C四十日
- D五十日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4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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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與驗光所停業、歇業時的報備期限。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對驗光所也有相同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題目不論指的是驗光人員本人或其開設的驗光所,期限都是三十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二十日短於法定期限,本法停業、歇業報備沒有二十日的規定。
- (B)
正確。人員與驗光所的停業、歇業報備,都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 (C)
錯誤。四十日超過法定的三十日期限。
- (D)
錯誤。五十日同樣超過法定期限;容易和《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第 1 項負責驗光人員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應報請備查的規定混淆,但那是代理的門檻,不是停業報備期限。
記憶點
停業、歇業、登記事項變更,一律「30 日內」。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