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和驗光人員法均有規範之事項為:①機構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②機構開業執照揭示於明顯處 ③機構負責人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④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A①②③④正解 ✓
- B僅①②
- C僅②③④
- D僅①③④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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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比較醫療法與驗光人員法對「機構」的共通管理規定,涵蓋業務秘密保守、開業執照揭示、負責人代理期限與禁止不正當招攬四類義務。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的管理架構,大量參照醫療法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模式,因此四個列舉項在兩部法律中都找得到對應規定。①保密:《驗光人員法》第 2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機構端則有《醫療法》第 72 條,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課以同性質的保密義務。②揭示:《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要求驗光所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醫療法》第 20 條要求醫療機構將開業執照、診療時間等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③代理:《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格者代理,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並限定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醫療法對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同樣設有指定合格醫師代理、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的規定。④招攬:《驗光人員法》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驗光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禁止醫療機構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四項均為兩法共同規範之事項,正確組合為①②③④,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①②③④四項在兩法中都有明文,組合完整,即為官方答案。
- (B)
錯誤:只列①②,漏掉③代理期限與④禁止不正當招攬;這兩項在兩法中都有規定,應改為①②③④。
- (C)
錯誤:漏掉①保密義務。考生常以為保密只是「個別人員」的義務,但《驗光人員法》第 24 條與《醫療法》第 72 條都把「機構」與「機構人員」一併納入,①同樣是兩法共有,應改為①②③④。
- (D)
錯誤:漏掉②開業執照揭示。《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與《醫療法》第 20 條都要求揭示於明顯處,只是揭示的附帶內容不同(驗光所另揭示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另揭示診療時間等),不能因附帶內容不同就判定只有一法規範,應改為①②③④。
記憶點
驗光所是「仿醫療機構」設計的:保密、揭示、代理、招攬四件事兩法都有,比較題先想「醫療機構有的,驗光所多半也有」。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