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內成員有甲驗光師、乙驗光生,並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驗光所,今驗光所因違反驗光人員法而受有罰鍰之處分,試問受處罰者為誰?
- A甲驗光師
- B乙驗光生正解 ✓
- C甲驗光師及乙驗光生
- D驗光所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8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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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受罰鍰處分時實際受罰的對象,以及驗光所「申請人=負責驗光人員」的連動關係。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同法第 16 條再規定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罰鍰的歸屬則由《驗光人員法》第 53 條決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本題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乙就是負責驗光人員,驗光所受罰鍰處分時由乙承擔,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甲驗光師的資格級別雖然較高,但他不是申請人,也就不是負責驗光人員;罰鍰歸屬看的是「負責驗光人員」這個身分,不看師級或生級。受罰者應改為乙驗光生。
- (B)
正確。乙是申請人,依《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為負責驗光人員,依同法第 53 條承擔驗光所的罰鍰。
- (C)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53 條只指向負責驗光人員,不是所內全體驗光人員一起受罰。所內其他人員只有在本人有違規行為、且法律另定對行為人處罰時(例如《驗光人員法》第 46 條第 3 項對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人併罰)才會另外受罰,題目並沒有描述這種情形。
- (D)
錯誤。驗光所是執業機構,《驗光人員法》第 53 條明定驗光所的罰鍰轉由其負責驗光人員受罰,所以罰鍰不是由驗光所本身承擔。
記憶點
驗光所被罰錢,罰的是「申請人=負責驗光人員」,不看所內誰是驗光師。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