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人員法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A七日
- B十五日
- C三十日正解 ✓
- D六十日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5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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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的報備時限。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與驗光人員各有一條停歇業報備規定,時限相同。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同條也規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七日:法定時限是三十日,七日過短,應改為三十日。
- (B)
十五日:法定時限是三十日,不是十五日,應改為三十日。
- (C)
三十日:與《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相符,為正解。
- (D)
六十日:超過法定時限,應改為三十日;若拖到三十日後才報,即屬違反報備義務,依《驗光人員法》第 48 條第五款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記憶點
停業、歇業、登記事項變更,驗光所與驗光人員一律「三十日內」報原發照機關;停業最長一年。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