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5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所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規定年限者,其罰則為何?

  1. A廢止執業執照處分
  2. B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3. C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正解 ✓
  4. D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5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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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未依規定保管、保存執行業務紀錄與照會單或醫囑單的罰則級距。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違反時的罰則見《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只規定罰鍰,沒有廢止執業執照的效果;廢止執業執照出現在同法第 45 條情節重大或同法第 50 條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等較嚴重的情形。

  2. (B)

    不符。《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沒有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見於《驗光人員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48 條這類「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升級停業的規定,或同法第 45 條情節重大時。

  3. (C)

    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4. (D)

    不符。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是《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第 44 條對無資格擅自執業、冒用名稱、非驗光所廣告、洩漏秘密等行為的罰則,與紀錄保存無關。

記憶點

紀錄與醫囑單「保存三年」,違反罰「一萬至五萬」,單純罰鍰不帶停業。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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