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6 題 · 單選 · 2 分

有關驗光生公會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驗光生公會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公會業務正解 ✓
  2. B直轄市、縣(市)驗光生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生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3. C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生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4. D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官方答案 A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6 題(場次代碼 115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生公會的組織規定。《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規定驗光生公會的組織「準用」驗光師公會的規定,所以要先找出驗光師公會的相應條文,再依性質適用到驗光生公會;本題問錯誤者,關鍵在公會的「主管機關」是誰。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6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而同法第 3 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換句話說,公會是人民團體,組織與會務歸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衛生福利部等衛生主管機關只就驗光專業這個「目的事業」進行指導、監督。驗光生公會依《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準用這項規定,因此(A)說「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公會業務」,把「目的事業的指導監督者」誤寫成「公會的主管機關」,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準用同法第 26 條,應改為「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其目的事業受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指導、監督」。「主管」與「指導、監督」是兩個不同層次,不能混為一談。

  2. (B)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驗光生公會依同法第 40 條準用,發起要件即以該轄區域內驗光生二十一人以上計算,與選項相符。

  3.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30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依同法第 40 條準用於驗光生公會,選項敘述相符。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依同法第 40 條準用於驗光生公會,選項敘述相符。

記憶點

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衛生主管機關只就「目的事業」指導、監督;驗光生公會的組織是「準用」驗光師公會規定。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26 題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同卷鄰近題1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