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7 題 · 單選 · 2 分

有一位媽媽帶著小學 3 年級的兒子來驗光所,稱他在學校視力檢查只能看到 0.2,故要求配鏡矯正近視,下列驗光生作法何者正確?

  1. A親自幫他做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
  2. B於眼科醫師指導下幫他做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3. C轉介給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作低視力者視覺功能級別鑑定
  4. D轉介給眼科醫師確診是否為假性近視或有其他眼睛病變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7 題(場次代碼 107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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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生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的限制,特別是第一次驗光及配鏡前須由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以及驗光生與驗光師業務範圍的區分。

正解理由

小學三年級的學童落在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區間。《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把驗光生的業務限於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且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再規定為這個年齡層驗光,須以與眼科醫師訂約合作,或受訓後遇特定狀況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的方式為之;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更明定此年齡層的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

題幹的孩子是因學校視力檢查結果而首次要求配鏡,驗光生不能直接驗光配鏡,必須先轉介眼科醫師確認是否為假性近視或有其他眼睛病變,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錯在兩處。第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是《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師業務的用語,驗光生的業務是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第二,即使是驗光生業務內的驗光,對這個年齡層也不能「親自」逕行,必須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而且第一次驗光配鏡前須先經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改成「經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後,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其驗光」才符合規定。

  2. (B)

    錯誤,錯在主體與前提。「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只列在《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師的業務範圍,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驗光生的業務並沒有這一項;而且題幹只說學校視力檢查看到 0.2,孩子並未經任何程序認定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所稱的低視力者,根本不是低視力輔具的適用對象。

  3. (C)

    錯誤。《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低視力者,是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認定視覺功能障礙程度的人,屬於身心障礙鑑定體系;題幹是學童首次要求配鏡矯正近視,法定應走的程序是轉介眼科醫師確診是否為假性近視(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不是送身心障礙鑑定。未經矯正的視力檢查結果,也不能直接推定為低視力。

  4. (D)

    正確。轉介眼科醫師確診,正好對應《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的前提要件,也符合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由眼科醫師檢查的轉介方式;若檢查發現眼睛病變,本來就屬醫療機構診治的範圍,驗光人員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同樣負有轉介義務(《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

記憶點

六到十五歲首次驗光配鏡:先由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再在眼科醫師指導下驗光。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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