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預告終止勞工勞動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其預告期間規定,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必須於幾日前預告?
- A90 日前
- B60 日前
- C120 日前
- D30 日前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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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雇主依法定事由預告終止契約,以及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預告期間都依勞工繼續工作的年資分三級,本題問的是最高一級。
正解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依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者,預告期間依年資區分: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而《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同一預告期間預告雇主。所以不論是雇主預告或勞工預告,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都是三十日前預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90 日前:法定預告期間最長一級為三十日,九十日不是法定期間,應改為三十日前。
- (B)
60 日前:同樣超過法定的最高一級,應改為三十日前。
- (C)
120 日前:法定預告期間沒有這麼長,應改為三十日前。
- (D)
30 日前:與《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三款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預告期間「十、二十、三十」:未滿一年十日、未滿三年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勞工辭職準用同一標準。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